新疆北恒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晓燕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02072208214H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古牧地西路3355号6栋1层102室-00040号(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州税稽罚〔2026〕38号
少缴企业所得税
2021年-2023年,你公司接受西岗区普立威顿信息咨询服务部、西岗区麦欣泽汇信息咨询服务部、西岗区航瑞程飞信息咨询服务部等11家个体工商户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09份,发票价税合计金额6,895,585.00元,并在税前列支成本6,895,585.00元。经调查核实,确认上述10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你公司在无实际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取得发票,其取得虚开发票税前列支成本,应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340,000.00元,2022年应纳税所得额1,550,000.00元,2023年应纳税所得额5,005,585.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第一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5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