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明 | 注册资本:12660.7092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200229134365K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天山北路52号哈建大厦701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4
(2025)新2201民初4068号
劳动争议
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刘**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1-21
(2024)新0102民初12956号
民间借贷纠纷
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赵**,上海存陈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陈*,李**,上海新陶汇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3
2020-02-03
(2020)新22民终9号
合同纠纷
哈密市鸿鹏矿业有限公司
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6-29
2026-06-26
(2026)新2201执570号之三
借款合同纠纷
某甲公司申请张*、某乙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执行案件
2
2021-01-05
2020-12-31
(2020)新2201执2410号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密市鸿鹏矿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0-03-25
2020-03-17
(2020)新22民终9号
合同纠纷
哈密市鸿鹏矿业有限公司与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30
2019-10-09
(2019)新2201民初413号
合同纠纷
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密市鸿鹏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850000.00元
民事案件
5
2017-09-15
2017-05-04
(2017)豫0721民初6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万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3-09
2016-03-09
(2016)新7103民初43号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李**与新疆大明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疆云中飞货运有限公司哈密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5-11-02
2015-11-02
(2015)哈中民一终字第304号
劳动争议
上诉人新疆大明矿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74658.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应急罚〔2026〕44号
1、820m避险硐室位置与设计不符。
2、设计主井和副井罐道钢丝绳抗拉强度为1370MPa,实际采用钢丝绳抗拉强度为1180MPa;设计盲竖井过卷段设置楔形罐道,实际采用过卷缓冲装置,与设计不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条要求。
3、尾矿库库尾已排放至设计最终坝顶标高1563m,坝顶及坝外坡已完成碎石覆盖,拦挡坝坝顶及安全平台未按设计设置纵横向排水沟,不符合《尾矿库安全规程》第4.4条规定。
4、880m分段开采结束后,未及时封闭本分段的溜井口,利用860m~880m分段溜井做回风井,与设计不符,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2.8条的规定。
5、940m中段为主要转运中段,现状中段平面图未圈出岩石移动范围。
6、《820m中段860分段采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与作业规程》缺少掘进凿岩台车、中深孔凿岩台车远程操作相关内容。
7、查阅2026年3月20日隐患整改五定方案记录表显示所有问题隐患复查验收工作仅由1人完成,不符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相关规定。
8、940m中段充电巷道电机车铭牌型号规格与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证书不符。
9、860m分段5号溜井卸矿口设置的车挡被矿石掩埋,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5.2.5.2的规定。
10、地表塌陷区局部围挡破损,未及时修复,不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6.3.1.14的规定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46-C、38-C的标准,决定对你单位处人民币90000元(玖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90000.00元
哈密市应急管理局
2026-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