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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正信工程质量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在飞注册资本:9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686454639Y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兰干社区复兴大道4号奥宇·博士小镇2号商业1段201铺-206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克苏市市监处罚〔2026〕17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调查,该公司在进行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检测时,按照GB/T 328.11-2007建筑防水卷材试验方法第11部分:沥青防水卷材耐热性4.2.4中,需要光学测量装置(如读数放大镜)刻度至少0.1mm。但该公司未配备光学放大镜仪器设备,只是依靠目测估算数据,出具的沥青防水卷材检测报告,报告编号为2025ZXJC0168,出具报告时间为2025年4月2日。报告中记录了滑动距离的检测数据,该数据未按照要求使用光学测量装置,数据无法确保真实性和有效性。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50000元(五万元)。
5000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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