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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县金穗助之行加油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喇勇胜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21MA752G8E4E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西州乌兰县希里沟镇迎宾路0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04
(2019)青2821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县金穗助之行加油站
赵**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
2019-03-04
(2019)青2821民初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县金穗助之行加油站
青海山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
乌兰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4-19
2019-12-24
(2019)青2821执135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乌兰县金穗助之行加油站申请执行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乌市监处罚〔2026〕2号
经查,乌兰县金穗助之行加油站在2025年4月12日至2025年5月30日期间装修,于2025年6月1日开展营业,同日任命赵崇彪为乌兰县金穗助之行加油站站长。2025年11月18日,我局委托计控主板生产厂家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对3号枪加油机主板进行鉴定,2025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鉴定报告结果为“该主板所使用的监控微处理器,非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与北京英泰赛福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一致”,使用计控主板程序被篡改过的加油机为消费者加注成品油。 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九条?:“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的规定,本案违法所得为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和已经支出的税费及运费。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92#汽油的进货运费为:在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1月12日期间,当事人共计采购92号汽油5批次共35吨(均有相关发票),分别是:2025年6月17日采购5吨,进货价为5.814元/升;2025年7月11日采购7吨,进货价5.874元/升;2025年7月28日采购8吨,进货价5.874元/升;2025年8月20日采购10吨,进货价5.926元/升;2025年9月24日采购5吨,进货价5.867元/升,共计7500元。 销售油量及金额为:2025年12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加油站92#汽油3号枪进行数据采集,2025年6月销售5061.92升,金额36947.55元;2025年7月3602.63升,金额25791.19元;2025年8月14235.56升,金额101481.75元;2025年9月11981.44升,金额82227.4元;2025年10月、11月数据采集器显示均不存在。 销售总额为:在2025年6月1日至2025年11月12日期间,对所有销售的92#汽油进行优惠0.5元/升,销售油价调整共4次。分别是:2025年6月1日至6月11日,销售价为7.3元/升,进货价为5.814元/升,销售油量5061.92升,销售金额为36947.55元,每升利润为0.986元,违法所得为0.986元×5061.92=4991.053元;2025年7月26日至8月18日,销售价为7.16元/升,进货价为5.874元/升,销售油量11258.05升,销售金额为80596.59元,每升利润为0.786元,违法所得为0.786元×11258.05=8848.827元;202
1、没收违法所得17936.66元; 2、处罚款人民币730元; 3、没收燃油加油机计控主板1块。
730.00元
乌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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