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杭州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春华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2593064594H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上城区秋涛路248号秋涛发展大厦B幢一层部分、二层至十层全部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10
(2026)浙0102民初1693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杨**
杭州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6-07-08
(2026)浙0102民初9141号
劳动争议
杭州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汤**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3
2026-01-12
(2025)浙0102民初3108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岑**
杭州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4
2025-09-23
(2025)浙0102民初992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张**
杭州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5
2025-09-03
(2025)浙0102民初1048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夏**
杭州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5-06-13
(2025)浙0102民初945号
侵权责任纠纷
潘**
杭州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7
2025-06-06
(2025)浙0102民初10481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夏**
杭州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8
2025-04-15
(2025)浙0102民初945号
侵权责任纠纷
潘**
杭州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9
2024-08-19
(2024)浙0102民诉前调13383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张**
杭州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10
2022-11-23
(2022)浙0192民初9400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杭州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杭州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0-29
2025-09-28
(2025)浙0102民初9927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张**;杭州某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3-03
2020-12-24
(2020)浙01民申429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马**、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21
2020-09-17
(2020)浙0102民初361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马**与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9-12-19
2019-07-16
(2019)浙0102民初2358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即科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孟*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9-11-08
2019-11-04
(2019)浙0102民初4532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马**与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9-06-04
2019-04-17
(2018)浙0102民初5260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李**与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19-05-24
2019-04-09
(2019)浙0102民初1858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马**与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6-11-01
2016-11-01
(2016)京03民辖终1180号
肖像权纠纷
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与董*等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6-10-17
2016-10-17
(2016)浙0102民初4205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黄**与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15-05-18
2015-05-18
(2015)杭上民初字第809号
肖像权纠纷
熊乃瑾与杭州华山连天美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杭州网络传媒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上市监处罚〔2026〕435号
经查明,“小红书”平台内名称为“连天美抗衰中心”、戴某轻薄提升抗衰”、“戴某 童颜|助理”、“李某 助理|杭州连天美”、“连天美李某助理”、“冷某助理|T区美学”的社交账号由当事人认证并使用的,自2025年3月开始陆续在上述账号发布视频形式的医疗广告内容,未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其内容包含利用患者的形象和名义作证明。上述广告内容由当事人自行拍摄和委托成都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和成都某科技有限公司武侯分公司拍摄,之后由上述公司对视频进行剪辑和发布,广告费用合计1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其认证的“小红书”平台账号发布未经审查的医疗广告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的规定,当事人通过其认证的“小红书”平台账号发布的医疗广告包含利用患者形象做证明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属于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和发布利用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作如下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18000元)。
18000.00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