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青兰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旭亮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30105MA752W168F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朝阳东路园六路三角地钢材市场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25
2023-08-16
(2023)青0105民初6434号
租赁合同纠纷
青海安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青海青兰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9-03
2021-07-14
(2021)青0105民初3633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青海安硕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海青兰商贸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宁北市监处罚〔2026〕15号
2025年12月12日城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下达的《督办通知》(第78期),反馈线索为铁道口市场内青海青兰商贸有限公司等公司操作人员佩戴安全帽不规范。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督办通知》反馈线索,对青海青兰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时发现青海青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高杰操作门式起重机向挂车(车牌:晋MRT72挂)吊装钢管时,员工高二毛站在车厢内,佩戴安全帽,并在安全帽上戴了一顶黑色针织帽;员工牛鹏峰在安全帽下佩戴黑色针织帽,未系下颌带。两人均站在作业区域内。制作了现场笔录,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宁北市监特令〔2025〕903号),告知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现场拍摄照片1张。
2025年12月16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青海青兰商贸有限公司员工牛鹏峰操作门式起重机向旁边三轮车吊装6米长的钢管时,三轮车司机站在作业区域内,未佩戴安全帽;拉货师傅站在作业区域内,佩戴安全帽,未系下颌带。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拍摄照片1张。
作业人员牛鹏峰佩戴安全帽时未系下颌带、三轮车司机在门式起重机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帽、员工高二毛和牛鹏峰在门式起重机吊装过程中站在作业区域内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四)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依据《青海省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限期整改的日期内未整改。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2.13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当事人在操作特种设备时应当知晓必须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下达了《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宁北市监特令〔2025〕903号),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但执法人员在12月16日现场检查中,仍发现其在操作门式起重机过程中存在违反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立案调查后,当事人仍安全意识淡薄,对上述违法行为拒不整改,主观过错明显,情节较为严重。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操作门式起重机时
罚款21300元(大写:贰万壹仟叁佰元整)。
21300.00元
城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