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湖里区蔡文杰工艺品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愿伟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06MADQC9WE2D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仅登记住所: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一里3号、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湖市监处罚〔2026〕570号
2026年4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当事人位于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一里3号、4号的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进行“开蚌取珠”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查清案情,经分管局长批准,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指定林昊为主办人、李怡为从办人。2026年5月15日,当事人主要经营者李愿伟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现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查清,本案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206MADQC9WE2D。当事人在厦门市湖里区五通一里3号、4号的经营场所开展珍珠及其工艺制品的销售经营活动。为促进销售,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开蚌取珠”营销手段,并由员工在消费者入店过程中向消费者口头宣传“这些活体蚌都是我们购置于本地渔民的,开出来的珍珠都是纯天然的海水珍珠”等话术,使消费者误以为珍珠蚌的来源渠道为本地渔民且以“开蚌取珠”形式开出的珍珠均为纯天然海水珍珠。根据当事人陈述,活体蚌主要来源为五通周边流动销售人员,其承认未核验活体蚌实际产地且用以“开蚌取珠”的活体蚌内珍珠,除小部分蚌内天然形成的珍珠外,其余皆为当事人自行塞入的淡水珍珠。当事人通过开蚌取珠的营销手段,达到刺激销售目的。
截止案件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提供珍珠蚌来源为浙江诸暨或本地渔民的证明材料及珍珠的进货单据、鉴定证书,亦未能提供其自行塞入珍珠蚌内的珍珠为天然形成的海水珍珠的证明材料。
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整改。
我局认定: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活体蚌的产地与来源、蚌内珍珠的品类进行虚假宣传,使用使消费者误以为活体蚌的来源渠道为本地渔民、以“开蚌取珠”形式开出的珍珠为纯天然海水珍珠的话术,存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案件性质: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活体蚌的产地与来源、蚌内珍珠的品类进行虚假宣传,使用使消费者误以为活体蚌的来源渠道为本地渔民、以“开蚌取珠”形式开出的珍珠均为纯天然海水珍珠的话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所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不存在从重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情节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活体蚌的产地与来源、蚌内珍珠的品类进行虚假宣传,使用使消费者误以为活体蚌的来源渠道为本地渔民、以“开蚌取珠”形式开出的珍珠均为纯天然海水珍珠的话术,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所销售的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采取整改措施进行整改,不存在从重情节,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从轻情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罚款50000元。
当否,请领导批示。
-
-元
厦门市湖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